为牟取国家劳动预备制补贴款男子行贿获刑

2015-03-10 来源:正义网 热度:1441℃

国家劳动预备制专项补贴是国家对适格对象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补贴,按规定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私分、挪用。然而被告人刘某为达到其长期与广西某技校合作招生,继而从中牟取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资金补贴的不正当利益目的,向该技校校长行贿。近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涉嫌行贿一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得知国家对劳动预备制培训有专项补贴的政策。于是其先与一民办技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而实际控制该技校。进而被告人刘某以民办学校名义再与广西某技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民办学校实则刘某负责招生就读劳动预备制,广西某技校负责办学学生录取和相关入学手续。在劳动预备制资金到校后,所有补贴,双方各得一半。

其后,刘某到县城广招学生,共招得433名学生就读,其后被告人刘某也如约获得了相关补贴资金。

尝到甜头的刘某为了其长期与广西某技校合作招生,继而从中牟取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资金补贴的不正当利益目的,向该校校长送年货的过程中将20000元现金放入一箱苹果中,并连同金桔和两只鸡一同送给该校校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民币二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