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平原县原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宋振兴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振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一本德州商人“行贿日记”在网络曝光,引起广泛关注。而时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宋振兴在日记中被提及。
德州市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举报网文中涉及的问题逐一调查,最终查实有29名党员干部被举报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市、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中11名违纪人员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17名违纪情节轻微、收受礼品折合金额较小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全部违纪所得均收缴上交财政。涉嫌犯罪的宋振兴被德州市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间,宋振兴利用担任平原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和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巧立名目、开具假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共贪污公款130.08万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检察机关查账、纪检部门找其谈话,宋振兴先后两次向县财政局退缴了全部赃款。
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间,宋振兴利用其担任平原县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51万元。宋振兴受贿所得赃款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宋振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