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王忠平因侵吞公款101万元,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目前已在平凉监狱服刑。宣判两年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再审,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并下发刑事裁定书,撤销该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0年1月,因涉嫌贪污时任庆阳市西峰区副区长的王忠平被带走调查,2010年1月29日王忠平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庆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庆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据检察机关指控,王忠平涉嫌贪污犯罪的事实,主要是其在2005年6月至2009年2月,担任宁县中村乡党委书记期间,在该乡承建的宁县中村乡新堡—白马庙通村砂石路其中的8.3公里路段过程中,利用管理和经手公款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41万元,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60万元,共计侵吞公款101万元。2011年12月8日,经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王忠平因构成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王忠平被羁押到平凉监狱服刑改造。该案宣判两年之后,2013年6月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2013年8月28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此案。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环县人民法院(2010)环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1)庆刑终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发回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昨日记者获悉,环县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