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蓬安县三坝乡安办主任(原蓬安县相如镇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周某在办理相如镇铧厂村七组5户外来村民建房过程中,擅自批准违法建筑,给国家造成260余万元损失,涉嫌玩忽职守,近日被蓬安县检察院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而之前由于该案超过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于2003年6月至2006年6月,任周口镇村建环卫中心主任。2006年周口镇改名为相如镇后,周某于2006年7月至2008年12月继续担任相如镇村建环卫中心主任。2006年至2008年,陈某某等5户村民先后迁到相如镇铧厂村七组。周某为了工作方便将盖有该中心公章的空白《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分发给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明知这5户村民在不具备建房条件、没有经过相如镇政府审批情况下就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先后于2006年1月3日至2008年3月5日发给他们,并收取了配套费4000元。这5户村民持有该中心发的《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先后于2008年前后在相如镇铧厂村七组(县城规划区内)修建房屋。
2012年蓬安县建修实验中学时,需拆迁该5户外来户的房屋。该5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但该5户建筑由于经相如镇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批准,取得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就变成了合法建筑,政府拆迁时就应照价赔偿。政府拆迁过程十分艰难,最终于2012年10月向该5户拆迁户共计赔偿和补偿了人民币2609581.5元,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该院反渎局查实,最后认定周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存在重大责任。
按照原有相关法律法规,周某涉嫌玩忽职守案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5年,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2月,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该解释指出: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因此,该院于2013年9月23日将该案移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