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学库等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内幕交易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学库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的差额部分人民币三百九十七万零一百二十五元一角三分、美元九万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刘学库于2004年至2006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2011年至2013年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发改委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马建国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结算,为蒋晓冬在申报省重点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妻被告人高加荣、其子刘政(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14万余元。2、被告人刘学库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397万余元、美元95000元,刘学库不能说明来源。3、被告人刘学库还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明知并认可其家庭成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4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397万余元、美元95000元,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又泄露该信息使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成交额人民币3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对于被告人刘学库所犯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交代了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