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杀贪官比判死刑的多 为何贪官情愿自杀

2015-05-04 来源:中华论坛 热度:3885℃

自杀贪官比判死刑的多,判死刑是一道选择题令人深思。自去年以来,我国开始刮起一股打虎拍蝇风,据统计仅去年查办的案件就多达3664件,而查办的官员多达4040人,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审理判刑了,对于贪官如何判刑也是我们比较关注的一问题,看看专家们是怎么说的。

中共十八大后,反腐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在严格控制死刑的大背景下,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贪贿获死刑的案例几近于零。

此次,湖南娄底中院一案判处彭曙、胡浩龙两人死刑,似乎是在释放严厉反腐的又一信号。这一判例也令针对涉贪官员的量刑问题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人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理性的。但是如果贪官选择自杀,因为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的成本,因此自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可谓是一人自杀多人受益。此外,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第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第三,免受侮辱,保护名声。根据分析,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表示,“有的案件里,你会发现贪官被纪委找去谈话后直接就自杀了。”钱列阳认为,这本身就说明一些贪官不怕死,死对他们来说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这几年里,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所谓‘贪官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的确,关于判刑是一个艰难的选择题,这里面需要涉及的问题很多,但并不就是说可以减轻对贪官的处罚,犯了法违了纪就必须接受处罚。

2001年,36岁的彭曙就职于湘潭市岳塘区政府,38岁的胡浩龙还是株洲市广电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二人通过向时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冯伟林行贿,顺利进入高管局下属的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成为手握实权的正副经理。

此后8年,彭曙、胡浩龙二人又共同向冯伟林行贿,并先后入主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多个国企。2011年东窗事发前,彭曙已是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胡浩龙则成为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据媒体公开报道,彭、胡履职期间“见缝插针,四处插手项目招投标”,不仅涉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公路广告,还染指“新时代广告文化园”等房地产项目。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2年至2010年间,彭曙受贿人民币1.8815亿元,胡浩龙受贿人民币1.7007亿元、港币10万元,二人犯有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