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一动监所长贪污能繁母猪补贴并受贿获刑三年

2013-12-03 来源:人民网 热度:2365℃

    万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长丰分所原所长刘海飞与母猪养殖农户合谋,贪污政府能繁母猪补贴款,并收受母猪养殖农户的贿赂,近日,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2011年,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口、三亚、万宁、琼海、陵水等六个市县的能繁母猪进行财政补贴。万宁市的补贴办法是能繁母猪存栏30-60头的补贴50000元,30头以下的散养户每头补贴100元,补贴程序为补贴对象向市县畜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散养户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村干部进村入户调查登记,养殖规模户先向市畜牧提出申请,经市畜牧局派员到场户登记,核查情况且公示无异议后,以转账或“一卡通”等形式直接拨付补贴资金给养殖户。

刘海飞的妻弟朱某标知道该补贴政策后,打电话给李某询问,得知李某的姨父卓维正养了很多猪。朱某标即询问卓维正是否需要帮忙办理,得到肯定答复后,二人约定事成之后卓维正得三分之一,朱锦标得三分之二。后朱某标打电话给姐夫刘海飞,叫刘海飞到卓维正的猪场看一下,并说如果不符合能繁母猪的标准就想办法帮忙解决,卓维正会表示感谢的。刘海飞答应朱某标后,亲自到卓维正的猪场查看,发现卓维正的能繁母猪只有二十多头后,便告诉他要有三十头能繁母猪才能办理申请补贴人民币50000元,卓维正听后就叫刘海飞想办法帮忙,事成之后他只拿三分之一,给刘海飞等人三分之二。刘海飞同意后,叫卓维正用后备母猪(没有生过仔的母猪)补充够头数,应付上面检查。

2011年8月份,刘海飞口头向市畜牧局报告卓维正能繁母猪情况,并陪同市畜牧局副局长陈某宁、钟某斌等人到卓维正的猪场核查登记。陈某宁等人到场后发现能繁母猪只有二十多头,准备不予登记。这时刘海飞帮卓维正说情,叫陈某宁等人帮忙将几头后备母猪出也算进去,陈某宁等人碍于刘海飞的情面,将卓维正的后备母猪算进去,登记能繁母猪头数为32头,并制作调查表让养殖户卓维正签名确认。50000元人民币的能繁母猪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卓维正账户后,卓维正分两次共取款32000元交给朱某标,朱某标交2000元给李某,交3000元给刘海飞,余款27000元留给自己。

2011年8月,养殖户龙某的养猪场发生猪瘟,为避免能繁母猪因猪瘟死亡,导致无法获得能繁母猪补贴款,龙某请求刘海飞尽快帮忙办理上报手续,并承诺事后给刘海飞好处费。刘海飞得到龙某的承诺后,很快将龙某的能繁母猪数量上报万宁市畜牧兽医局,帮助龙某获得了人民币50000元的补贴款。事后龙某分两次送给刘海飞共计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海飞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卓维正等人合谋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被告人卓维正养殖的能繁母猪26头,其实际应得到2600元的补贴,认定骗取的数额,应扣除其应得的人民币2600元,即合谋骗取的补贴款为人民币47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海飞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养殖户龙某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龙某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海飞、卓维正如实供述他们合谋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事实,对两被告人所犯的贪污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海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卓维正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卓维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节及考虑到所合谋骗取的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和刘海飞的受贿款已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海飞所犯的受贿罪可以减轻处罚,对犯贪污罪的被告人卓维正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海飞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综上,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海飞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卓维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海飞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从宽给予缓刑处罚。

海南一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