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公司老总为了得到国家植树造林无偿补贴资金,分别向林业局局长和农业、扶贫开发局局长大肆贿送钱款。结果,不仅将两局长拉下马,还被法院判处公司罚金50万元,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查,李某,男,1963年出生,原为贵州省某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主要在贵州省望谟县种植桉树。2012年间,时任贵州省望谟县林业局局长王某声称该县在植树造林方面国家给予政策性补贴,通过操作可将李某公司已造好的或将要造的林地,纳入国家补贴项目规划向上级申报,从中可获得国家无偿补贴资金,条件则是李某公司在获取国家无偿补贴资金后,要按所得补贴资金15%的比例给予“好处费”。李某召集公司管理层将王某所提事情作了通报,并同意其建议。
此后,王某利用其林业局局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未经招投标程序,先后安排国家补贴的该县省级森林植被恢复项目、县级森林植被恢复项目、退耕还林工程荒山荒地造林项目等给贵州某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该公司从中无偿获得国家补贴资金400.5万元。事后,李某在其公司办公室,分两次共计20万元的感谢费送到王某手中。
侦查机关同时查明,2013年间,经王某介绍,李某与时任望谟县农业和扶贫开发局局长刘某合谋,采取虚假投标方式,以底标118万元报价获取该县石漠化治理工程的桉树种植项目。事后,李某代表公司送予刘某“回扣款”5万元,该公司从中获得财政拨款59.5万元。案发后,李某将王某、刘某行贿如实供述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供述,启动对王某、刘某调查程序.随着侦查进一步深入,二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的罪行浮出水面,近日已被移送起诉。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贵州某生态农林开发公司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2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行贿行为,依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在追诉前交代了行贿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被告单位及李某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单位贵州某生态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