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宁法院获悉,原长安镇文体育站一工作人员褚某因玩忽职守被该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褚某,现年55岁,海宁人。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宁市长安影剧院自2006年3月起由海宁市长安镇人民政府接收管理。2007年8月,海宁市长安镇文化站向长安镇人民政府请示对长安镇影剧院进行装修改建。2008年3月,海宁市发改局批准同意该请示。同年10月,经招标,长安镇人民政府与浙江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负责长安镇影剧院装修改造工程,由褚某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管理,包括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款支付审核等。2009月9月,该工程竣工。
2011年9月,浙江某公司向长安镇人民政府提出工程结算,然而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过程中,褚某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照要求对被委托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真实身份进行核查,便与张某(另行处理)所假冒的咨询评估公司签订了委托审计合同,之后又没有对该假冒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进行审核,未发现该报告没有将工程施工过程中已经取消的项目予以扣减。最终,经褚某签字认可,长安镇人民政府以该报告书确认的工程金额276万余元予以全额支付。经海宁市审计局复核审定,该工程金额为178万余元。被告人褚某的行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97万余元。
2013年6月3日,褚某向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18日,浙江某建设公司向海宁市人民检察院退款97万余元。
庭审中,褚某非常后悔,他说:“我是一名老文化工作者,文化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自己对工程建设一点不懂,没有好好学习,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今天的后果,我对不起信任我的人……”
海宁法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损失9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