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镇党委书记侵吞130万公款 庭审辩称未贪污

2015-07-27 来源:北京晨报 热度:1723℃

的欠条,李某遂决定从聚源地公司账上向下属亿鑫公司支付350万元,再由亿鑫公司转回16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再将剩余的190万元用于走访送礼使用。

此后公司财务、出纳等人员按照李某的指示,将其中从亿鑫公司转回的130万元取成现金送到其办公室。此后李某便没有再向杨某提过该笔欠款的去处,杨某同时称,亿鑫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沙场和报装变压器的假协议用于平账。

此外,庙城镇政府财政科出纳乔某也作证称,2011年初自己和杨某等人,曾一起抬着一个编织袋送到李某的办公室内。“我抬袋子的时候感觉里面的东西有棱角,而且是一捆一捆的。我长期接触现金,估计里面有一百多万元”。乔某称放下袋子后,李某便让他出去了,但此后李某没给过自己任何签收现金的手续。

庭审辩称未实施贪污行为

2014年3月4日,李某被查获归案。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怀柔区庙城镇党委书记、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50万元,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名义划拨到北京亿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中的130万元侵吞。检方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130万元的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其并未实施贪污行为。李某的辩护人则提出,证人杨某、乔某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而且乔某也未实际打开袋子,故不能认定袋子里面装的是涉案现金。

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经查,通过银行储蓄取款凭条、历史交易对账单以及证人证言均证明,乔某等人将袋子送至李某的办公室,且二人对袋子放置的地点、李某的反应等细节均一致。虽然证人证言对袋子特征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但上述证人均能够证明将13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已实际取得并控制该款项的事实。对于装钱袋子的细节描述不一致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对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结合本案其他情况,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同时责令李某退赔人民币130万元,发还给聚源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