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卫生局原局长贪污7万获刑5年 撤销滥用职权罪

2015-07-27 来源:广西新闻网 热度:1850℃

卫生局原局长贪污7万获刑5年

钦州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滥用职权罪

    7月24日,浦北县检察院收到了钦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由该院提起公诉的浦北县卫生局原局长罗盛最终被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此前一审法院还认定罗盛违规动用国家下拨的医疗卫生专项资金填补局机关办公、会议接待欠债,犯有滥用职权罪。二审法院则采纳了上诉人提出的局机关公务开支为客观存在,向下属单位转嫁费用并不导致公共财政损失的辩护意见,撤销了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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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年51岁的罗盛2011年从浦北县北通镇党委书记调任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在其推动下,浦北县卫生局2012年率先成立全区首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对所辖16个乡镇卫生院财务收支进行集中核算。

    因此举能调低基层卫生院赤字运行现象,罗盛及卫生局受到上级表扬,自治区卫生厅通过《医改工作简报》号召各地引进并推行。

    2014年2月,钦州市纪委发现罗盛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罗在调查期间交代个人问题,浦北检察院随后介入侦查。

    检方指控,2011年5月至2014年2月,罗盛担任浦北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超越职权,滥用其行政主管部门权力,违规决定将浦北县卫生局会议、接待等开支,放在其管辖的16个乡镇卫生院报销出账,各卫生院出资比例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等专项经费的3%,致使公共财产遭受95.19475万元的重大损失。

    检方还查明,罗利用职务之便,从中贪污公款共7万元,用于购买小车或其他用途。

    浦北县法院今年1月及2月两次开庭审理,3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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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庭审中,罗盛及辩护人对检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他们作出无罪辩护。

    罗盛及其律师辩称,三次要求乡镇卫生院填补办公经费空缺,均通过班子会议讨论决定,且历届领导均是如此做法;表面看卫生院开支了这笔钱,但卫生院财政整体上不但没损失,反而因专项经费增多收益增大。

    至于贪污指控,罗辩称,专项资金中提出的7万元,并非私用,而是代表单位向县领导及上级领导送礼。

    罗盛不服一审判决,向钦州中院提起上诉。钦州中院7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记者拿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判决书显示,撤销浦北县法院作出关于罗盛犯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的判决;判定罗盛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撤销理由是,罗盛违规决定通过卫生院专项资金报销办公接待欠债,已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受到纪律处分。而浦北卫生局公务开支为客观存在,不论是财政还是卫生院承担,均需国家财政资金报销,罗盛违规决定向基层卫生院转嫁公务开支行为,不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经济及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果。行为不符合构成要求,故不犯滥用职权罪。

    此外,由于无事实证明罗盛将7万元用于向领导送礼,取款时间与他购车时间、价格相互印证,认定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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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局机关一年需要多少办公及招待费,罗盛案提供一个很好观察窗口。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1年7月,浦北县卫生局由于会议、接待及办公,在县城多家宾馆、酒店、商店欠债19.3089万元;2013年12月,该局在各宾馆、酒店、商店等欠账约70万元尚未结算,局里只能自行负责30多万元欠账,其余近40万由各卫生院结算承担。

    罗盛还交代,2011年至2014年,卫生局分三次安排各医疗卫生单位帮局里解决接待费等共94万元左右。

    判决书还显示,16个基层卫生院出资多的达8万多元,较少的有4万多元。这些资金,各卫生院大多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报销。

    “县局平时帮各镇卫生院跑项目,为各镇卫生院争取专项经费。卫生院近年也得到污水处理、业务用房等项目建设资金,所以县卫生局提出这样的要求,卫生院要按要求执行。”该县一名卫生院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局里此项举措,大多卫生院均“表示理解”。

    挪用专项资金用于办公接待,并非只在浦北卫生局存在。在灵山县,县科技局局长马某因动用科技项目资金,及贪污2万余元,今年年初被灵山县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及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查明,马某担任灵山县科技局局长期间,违规指使财务人员将科技局部分办公开支,在二级机构灵山县科学技术开发中心从上级获得的科级项目经费中报销,2011年以来,从8个项目中挤占挪用、改变项目资金10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