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原副秘书长武志忠
12月18日下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政府法制办原主任、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武志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16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负有监管某土地案专项经费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职责,其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还自治区财政厅专项经费借款中的人民币10263022元以虚构研究所收取代理费的名义予以截留,并指使他人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相关证明以掩盖其虚列代理费从而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武志忠与其近亲属分别共同受贿,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456461.70元,其中向他人索贿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于惠珑(武志忠妻子)与被告人武志忠共同受贿共计人民币5256461.70元,其中向他人索贿人民币200万元,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鉴于于惠珑系从犯,对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武志忠、于惠珑共同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420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的全部公款,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志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计有20975068.17元人民币、19757.39港币、3474.49欧元、134352.17美元、865加元,武志忠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且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武志忠对其1777775.39加元、512700美元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其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志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于惠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武志忠来源不明的财产20975068.17元人民币、19757.39港币、3474.49欧元、134352.17美元、865加元及被告人武志忠、于惠珑犯罪所得的财物,均由扣押冻结的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武志忠简历
武志忠,蒙古族人,1951年7月出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2013年8月,武志忠因严重违纪被“双开”。201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武志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