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3日,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滥用职权罪对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彭某某、曾某某、黄某某3人,以受贿罪对彭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作为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靖州县某岩采石场的采矿区位于省道S222线旁直线距离不超过250米的可视范围之内,属靖州县矿产资源规划中禁止采矿区;靖州县某友采石场矿区位于靖州县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城关镇禁止开采区,且两采石场的采矿权申请人均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提交经过评审认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没有经靖州县国土资源局审批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资料,并在开采过程中造成重大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前提下,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两采石场先后两次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其中靖州县某岩采石厂在开采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山体垮塌、煤层自燃、矿石中的重金属镉等超国家标准三倍以上,造成林地面积被破坏45.15亩、林木受害面积15.46公顷,已产生治理费用人民币1170余万元;靖州县某友采石场经营期间,因开采出来裸露在外的矿石和废弃的尾矿在雨水和来自矿区渗水的浸泡下,造成周边铜、锌、镉等重金属超三倍以上,且污水在未进行有效处理的情况下,排入靖州县渠江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造成林地面积被破坏4.1508公顷,已产生治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
2013年,被告人彭某某得知靖州县某友采石场申请工商登记变更为靖州县某(新)友采石场,准备增加股东,扩大股份的消息,其主动找到石某某等股东(另案处理)表达想入股的意愿。后经股东们商议,均同意彭某某以其妹夫罗某某名义入股新红友采石场,并商定彭某某交纳人民币10万元,算半股。后被告人彭某某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石某某,靖州县某(新)友采石场收到该股金后,记入到采石场财务账目中,从而被告人彭某某实得干股人民币2万元。到案发前,被告人彭某某分红四次得款人民币13万余元。
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案。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