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一农机局长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假发票骗取侵吞财政拨付专项经费7万元,并与会计套取财政拨付专项经费52万余元私分给个人。近日,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被告人岑某,男,1964年10月出生,壮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广西百色市某农机局局长。被告人周某,女,1964年7月出生,壮族,高中文化,原广西百色市某农机局会计。
经查,2012年至2014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岑某利用担任农机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决定以虚列购买培训资料费开支入账的办法,从该局下设的二层机构农机技术学校账户里套取由财政拨付的劳动技能培训专项经费,然后被告人岑某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虚假发票,交由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该局会计的职务便利进行冲账处理。通过上述方式,套取专项经费共计527000元,将其中的525900元以单位名义给全局职工发放下乡补助、慰问金。其中,被告人岑某分得人民币24900元,被告人周某分得人民币19700元。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岑某利用其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虚开购买培训资料费的假发票给财会人员进行报账,骗取劳动技能培训专项经费人民币70000元,并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周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列购买培训资料费开支入账的办法,套取财政拨付的劳动技能培训专项经费人民币527000元,并以单位名义将其中525900元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岑某利用职务便利,虚开购买培训资料费的假发票给单位财务,骗取侵吞财政拨付的劳动技能培训专项经费人民币7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