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4年,朱某某利用担任安徽省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校两名副校长程某某、郭某某,在人力资源公司承接该校学生就业推荐业务上提供支持和帮助,以“劳务费”的名义共同收受三家企业回扣款。近日,经安徽省霍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至2009年,朱某某和程某某利用担任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校长、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汇森公司承接该校学生就业推荐业务上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邬某所送现金82000元;2006年至2010年,两人又为文都公司承接该校就业推荐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所送现金51600元;2010年至2014年,两人伙同郭某某为金光公司承接该校学生就业推荐业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高某所送现金138000元。
另查明,朱某某在担任霍山县高级职业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学生校服征订等项目上为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贿赂31.3万元。
在提起公诉前,三人已退回全部赃款。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三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在最后陈述阶段,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本案没有当庭宣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