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市某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某部经理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25000元。日前,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对彭某某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经查证,彭某某于2011年9月被任命为梧州市某保障住房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主要负责该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2013年,彭某某利用其负责对梧州市廉租房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梧州市廉租房四期1#工程、六期Ⅲ标段4#楼工程、七期Ⅰ标段7#楼及公共地下室工程施工方李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0000元;后与梧州市廉租房六期Ⅰ标段1#楼工程施工方徐某某吃饭时又非法收受了徐某某给予的5000元好处费。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面对检察人员的讯问,彭某某多次否认和诡辩,企图掩盖犯罪事实,万秀检察院通过全力侦查,成功获取了其他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成功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