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副主任受贿30万元获刑三年”的新闻,近日在朋友圈刷屏。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会让许多贪官逃避打击吗?彭新林表示,刑(九)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是让其更加科学、合理,更能体现各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更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往,假如涉案数额标准没达,就难以定罪。现在有情节标准限制。比如,入罪的起刑数额若为三万元,嫌疑人涉案金额仅2.5万元,但其情节较重,照样可以判。而且,犯罪情节一般、受贿数额一两万,根据社会危害性,本来就不应该入刑,完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以了。”
办案部门从三方面调整适应,加大惩治行贿力度
刑(九)实施后,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检察官该如何适应?对此,彭新林表示,刑(九)除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打击行贿犯罪也调整,如增加对有影响力者行贿。
“首先应当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重判受贿、轻查行贿现象。刑(九)实施后,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把行贿犯罪的惩治摆在与受贿犯罪同样的高度。”彭新林认为,其次,定罪量刑标准修改后,应纠正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查、小案不立,搞内部“消化”现象。
再次,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时,不能仅关注涉案数额,还应关注情节。“现在数额和情节应当并重,除了关注涉案数额,还应调查和掌握其受贿犯罪情节方面的证据,如有无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等,因为这些情节会影响定罪量刑。这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彭新林认为,无论是办案检察官,还是检察机关的反腐职能部门,都应尽快在上述三方面进行调整和转变。
此外,彭新林还建议,确立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如对贿赂犯罪中难以证明的要素,尤其是对主观方面的证明,可以采取推定。当然,推定的前提是得有基础事实。这可大大减少或降低司法机关证明腐败犯罪的难度,提高惩治腐败犯罪的效率。”
彭新林告诉记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就有腐败犯罪案件的刑事推定规则。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犯罪公约》的缔约国,其对我们有约束力。
“其实,我国刑事立法中,也有推定规则运用。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你的财产跟合法收入明显不成比例,但又无法查实你贪污受贿,就可以推定是非法所得,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彭新林说,非法所得的推定,就是推定规则的一个运用。目前该规则的运用还不完善,尤其是推定的程序规则没有。(高鑫/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