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干部出借公款及时追回并自首获缓刑

2013-12-29 来源:光明网 热度:1869℃

    开超市急需资金周转找弟借款,当会计的弟弟无钱相借,便打上了村公款主意,与村主任合谋出借公款。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案,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罗青云、李续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2月底,在外地经营超市的李继安(被告人李续安的大哥)打电话向被告人李续安借钱用于超市资金周转。被告人李续安说自己没有钱相借,因在村里当会计,知道村委会帐上有40多万元钱,便提出去找村委会主任罗青云,向村委会借20万元。李继安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李续安找到被告人罗青云向他提出,要求向村委会借款20万元用于李继安开超市资金周转,被告人罗青云表示可以考虑。之后不久,李继安与被告人李续安一同到村委会找到被告人罗青云,要求向村委会借款20万元用于超市资金周转。被告人罗青云在未经村委会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同意将村委会的20万元人民币借给李继安。之后,李继安出具借条给村委会,村委会出纳安被告人罗青云的要求将村委会的20万元现金出借给李继安。2012年5月9日,李继安将20万元借款归还了村委会。后二被告人到镇政府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青云、李续安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挪用公款后不到三个月便追回了借款,未给村委会造成损失,且庭审中,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