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2026年开展“法援护苗”行动典型案例

2026-06-08 来源:西安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 热度:286℃

2024年以来,陕西省西安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深入开展“法援护苗”行动。“法援护苗”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2841件,提供专业法律咨询1031人次,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为深化践行“为民造福”效果,结合落实陕西全省“三个年”活动部署和提升“三服务”工作质效,全市统筹“十个聚焦”工作要求,切实强化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职能,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法援护苗”行动案例中筛选了2026年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案例予以发布。六个典型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抚养纠纷、监护权确认、交通事故、校园侵权民事纠纷热点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职能作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准确运用诉讼非诉讼方式,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1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胡某某(女,2017年出生)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由母亲张某抚养胡某某,父亲胡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父亲胡某长期未按协议约定足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为保障胡某某的生活与教育开支,其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就抚养费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当地生活消费水平、未成年人实际生活需求及父亲经济能力,判决胡某支付抚养费共计66000元(每月3000元)。判决作出后,父亲胡某不服,以自身无固定职业无力承担抚养费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反诉请求将抚养费标准降至每月1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向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迅速启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绿色通道,快速审查申请材料,确认胡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对接,深入沟通案件细节,全面梳理一审审理情况、双方争议焦点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律师系统收集并固定关键证据,夯实案件基础。针对上诉人“无固定工作、无力承担抚养费”的上诉主张及降低抚养费的反诉请求,承办律师精准研判法律适用,查阅同类生效判例,从“离婚协议约定合法有效、抚养义务系法定责任、上诉人无证据证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三个核心维度,逐条反驳上诉人的不合理诉求。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事实与法律,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严谨发表代理意见,为未成年人权益发声,充分履行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承办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某某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异家庭未成年人抚养费维权案件,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受教育权,凸显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的关键支撑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主动担当、快速响应,为未成年人无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打破了未成年人维权困境。承办律师秉持专业素养与责任意识,通过证据梳理、法律研判、庭审抗辩等专业行为,精准化解纠纷、有力维权,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2 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张某涵(女,2007年1月出生)系张某与常某某之女。2008年,张某与常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张某涵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常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8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离婚后,张某涵实际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日常开销由祖父母承担,母亲常某某负责学费及部分生活费。2015年5月,常某某因病去世,2020年,祖父、祖母先后离世。此后,父亲张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支付任何抚养费。张某涵只能依靠亲友接济维持生活与学习,2025年面临高考,生活困难、经济无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4月,张某涵将父亲张某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2008年1月至2025年12月抚养费。

办案经过

张某涵系未成年人、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向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快速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张某涵,详细核实案件事实,梳理时间节点,收集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亲属死亡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高考准考证等证据材料,明确诉讼思路,确认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离异而免除,祖父母代为照料期间,不能视为免除父亲抚养责任,2020年祖父母去世后,抚养费应由父亲全额承担,张某涵虽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在读高中,依法仍需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援助律师围绕事实与法律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及尚在校接受高中教育、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父亲长期拒不履行义务,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采纳代理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本地生活水平及未成年人实际需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支付张某涵抚养费504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关系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再追索十八周岁之前的抚养费,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自被抚养人成年或独立生活的次日起计算三年。本案中,张某涵十八岁刚成年,即向其父亲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处于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某涵自幼父母离异、母亲早逝、祖父母离世,成长历经坎坷,父亲长期缺位、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介入、精准帮扶,让困境未成年人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专业法律服务,切实打通权益保障“最后一公里”,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优先、特殊保护。本案的办理,充分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展现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3 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维权案——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大课间期间,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与同班同学王某在操场活动时发生肢体接触,导致杨某受伤。事发后班主任立即陪同杨某前往医院就诊,杨某经治疗后需长期休养。王某家长仅垫付部分医疗相关费用,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陷入僵局。于是,杨某一家开启了维权之路。

办案经过

杨某求助到莲湖区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当日值班律师热情接待并第一时间给出了法律建议。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莲湖区青少年法律援助与调解中心下设专门致力于“校园法治化、社会稳定化”的调解组织。援调中心,始终秉持“非诉为主导、诉讼为引导”的工作理念。经过充分沟通后,值班律师先介入协调杨某父亲与学校及王某家长的调解事宜。调解未果后,值班律师将其相关情况上报至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针对未成年人这一身份特殊性,立即启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指派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

法律援助全程介入,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兼顾案件办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方面第一时间固定校方情况说明、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关注杨某身心状态,全程开展心理疏导,缓解其心理焦虑。前期,律师组织各方调解未果后,依法代理杨某起诉,将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某中学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相关损失。案件审理中,法律援助律师围绕侵权事实、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充分举证质证,重点阐述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与学校管理职责。法院认定学校已尽职责不承担责任,依法判决王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杨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112元,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核心是侵权责任认定、过错比例划分及赔偿范围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法定代理人承担。学校对在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仅在未尽到该职责时承担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既符合法律原则,也兼顾实际,公平合理。

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快速响应、提前介入,通过绿色通道简化流程、全程督办,彰显公益属性。承办律师细致梳理事实、固定证据、把握争议焦点、规范庭审辩论,以专业服务推动案件公正处理,化解矛盾。结合本案,各方需强化风险防范,学生课间应遵守秩序,避免危险行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家长需加强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及时留存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学校需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加强课间巡查,及时制止危险行为。本案既维护了受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明确了学生、监护人、学校三方责任边界,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4 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赔偿案——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9日16时许,闫某驾驶某大型普通客车,沿长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附近,与吴某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后座的未成年人李某受伤。经交警灞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闫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长多次与肇事司机闫某、肇事车辆所属的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三方均相互推诿、拒不赔付,李某家庭未收到任何赔偿款项。面对孩子的身体伤痛与肇事方的冷漠态度,李某父亲求助无门,2025年3月13日来到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李某父亲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由于李某系未成年人,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当日指派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承办此案。从李某父亲向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到案件承办人联系李某父亲,全程不超过24小时,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高效行动力。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李某父亲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故经过、伤情治疗及各方协商情况。考虑到李某年龄为幼童,左臂粉碎性骨折不仅造成身体疼痛,更可能对其未来成长产生心理阴影。为尽快固定证据、推进案件,承办人立即梳理案情,综合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就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并逐一核实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肇事司机闫某、肇事车辆所属的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起初态度消极,对赔偿事宜拖延回避。承办人秉持“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信念,主动与三方沟通协商,反复释法明理,阐明李某作为无过错受害方应获全额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从情理角度强调孩子年幼、伤痛难忍、亟须抚慰的特殊情况。最终,在承办人的不懈努力下,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结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向李某支付各项赔偿费用8000余元。李某父亲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灞桥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核查经济状况,并简化流程、优先办理,为未成年人维权抢占先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属于典型过错侵权,肇事方全责即构成全部过错,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全部损失。承办人以高度的责任心与专业能力,梳理证据、积极沟通调解,用法律手段打破赔偿僵局,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本案生动诠释了法律援助惠民生、暖民心的服务宗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5 未成年人监护权确认案——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马某某系未成年人马某甲、马某乙的叔父。2014年马某甲、马某乙的父亲马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亲刘某某于2017年改嫁,自马某死亡后至改嫁后,其间未履行对马某甲、马某乙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马某甲、马某乙自父亲去世后,一直随马某某及常年患病、无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

为给马某甲、马某乙提供良好的就学条件,马某某向所在学区学校申请为二人办理入学手续,因马某某并非马某甲、马某乙的法定监护人,导致入学手续无法完成。

办案经过

2025年1月马某某为申请变更马某甲、马某乙的监护权向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马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叔父,其申请属于解决未成年人就学事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办理此案。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马某某就此事积极沟通,并查阅之前全部关于该案的所有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并联系马某某所在社区了解相关情况,该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后,承办人帮助受援人起草《变更监护人申请书》。法院立案后,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庭当庭认定了代理人提供的全部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甲、马某乙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其一直随马某某生活,马某甲、马某乙母亲未尽抚养义务,现无力监护,自愿放弃抚养权并由马某某抚养。人民法院综合考量马某甲、马某乙生活稳定性、个人真实意愿、叔父长期实际抚养事实、监护能力等全部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指定叔父马某某为马某甲、马某乙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律援助精准帮扶困境未成年人、解决监护权缺位难题的典型案例,精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高效破解困境未成年人监护权缺位、法定监护人履职不力、就学生活受阻的现实难题,充分彰显了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的民生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等监护权相关法律条款,清晰界定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的适用情形,明确监护人履职责任与监护权变更的法定条件,有效厘清亲属监护的权责边界,为妥善处置同类监护权纠纷提供了规范指引。同时,本案立足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成长发展核心需求,综合考量实际抚养事实、监护能力与未成年人真实意愿,依法指定实际照料人担任监护人,实现对困境未成年人生活、就学、医疗等权益的全方位保障。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现实困境,又发挥了良好的法治示范和社会引导作用。

案例6 未成年人校园意外伤害维权案——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西安市鄠邑区某中心学校在校小学生。2024年1月课间休息期间,李某某在学校少年宫门口正常站立时,被同在校园内,在地面水洼结冰区域滑冰的薛某撞倒,导致两颗门牙当场折断、牙体严重受损,造成身体伤害及长期诊疗困扰。事故发生后,薛某的法定监护人仅支付少量前期门诊检查费用,对李某某后续治疗费用始终拒绝足额赔付;涉案中心学校亦以事故系学生个人行为所致为由,拒不承担相应管理及赔偿责任。2025年初,李某某的监护人曾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证据梳理、责任认定等维权难题无奈撤诉,赔偿事宜陷入长期僵持状态。

办案经过

李某某的监护人于2025年3月到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精准识别本案属于未成年人健康权受损、校园安全责任纠纷,且申请人家庭维权能力薄弱,当即启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快速审核指派,选定办案经验扎实、擅长未成年人侵权纠纷的陕西谷正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承办律师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对接李某某监护人,全面核实事故经过、校园现场情况、诊疗病历、缴费凭证、前期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精准梳理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实现全方位、长效维权,承办律师依法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对伤残等级、后续诊疗项目、后续治疗费、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专业鉴定,取得两份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损失认定及后续持续维权固定了权威依据。案件历经三次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依托完整证据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层层厘清事故因果关系、各方过错程度,以专业法理阐述与翔实事实举证,充分论证了侵权学生监护人与涉案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薛某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款3700余元,涉案中心学校承担赔偿款1900余元。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固定未成年人后续全部诊疗项目与费用标准,彻底破解了“后续治疗无依据、再次维权无支撑”的难题,为李某某日后主张后续治疗赔偿、完整实现损害救济,奠定了不可动摇的法律基础。

典型意义

本案是鄠邑区法律援助中心深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助力平安校园建设的典型惠民案例,精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四条“对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相关规定。案件办理过程中,该中心依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准帮扶弱势未成年群体破解维权能力不足、举证困难、救济途径不畅的现实难题,充分彰显了公共法律服务兜底保障的民生价值。本案司法裁判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监护人无过错替代责任)等法律条款,清晰厘清家庭监护责任与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的法律边界,有效纠正了校园意外事故责任认定的认知误区,为妥善处置同类校园伤害纠纷提供了规范指引。同时,本案突破传统一次性赔付的维权模式,以司法鉴定固定长期诊疗维权依据,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周期、长效化保护,严格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该案的成功办理,既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人身权益,又发挥了良好的法治示范和社会引导作用,为构建家庭、学校、司法、社会协同联动的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格局提供了鲜活的基层法援实践样本。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