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煽惑他人区议会选举投无效票遭廉署起诉违反《选举条例》今认罪判刑

2024-01-22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263℃

一名女子在2023年区议会一般选举(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一个网上社交平台专页展示贴文,煽惑他人在区议会选举中投无效票,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诉。被告今日(1月2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判入狱两个月,缓刑两年。

杨诗颕,51岁,文员,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条例》)第27A(1)(b)条。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刑时表示,被告的行为打击选举公平,所涉罪行性质严重,惟考虑到她认罪及其他求情因素,遂判处缓刑。

2023年区议会选举提名期于2023年10月17日展开,根据《选举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2023年12月10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

案情透露,杨诗颕在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于一个网上社交平台专页转载一则贴文,煽惑他人致使选票被视为无效。

廉署调查发现,杨诗颕转载的贴文原本由已被取消资格的前区议员李文浩在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发布,该贴文呼籲他人杯葛区议会选举;杨诗颕并在贴文加上文字说明,煽惑他人在票上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令选票无效。

李文浩涉嫌在区议会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因李文浩已离开香港,廉署早前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选举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例如网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贴文),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为打击可能构成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选举条例》在2021年新增第27A条罪行,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不投票或投无效票」。任何人士违反该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李俊佑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