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国强 韩宇 通讯员 金昱彤 张宝印
“检察官,我办的健身季卡,合同里写着‘售出不退’‘开卡不退款’,这规定是不是不太合理?”2025年7月初,一位“益心为公”志愿者在某连锁健身门店办卡时,发现预付式消费合同暗藏“霸王条款”,遂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反馈线索,暴露了健身行业格式合同普遍存在的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
经调查,沈河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发现,健身行业大多采用连锁方式经营,辖区内多家健身公司及连锁店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使用统一预付式消费格式,在合同中规定“不转不退不停”“售出会员卡不可退换”“特殊卡不退费”“开卡后不可退款”等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消费者退款的权利,侵害消费者的合同解除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沈河区检察院于2025年8月12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立案后,沈河区检察院通过调取健身公司格式合同、调取法院相关判决、咨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开展全面调查取证,认定多家健身公司的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确实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9月12日,沈河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案涉健身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预付式消费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整改,同时对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健身服务公司开展专项整治。
办案过程中,沈河区检察院始终秉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不满足于“制发建议即止”,而是主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治理成效。双方协同研究出台《关于规范体育健身领域预付式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指导意见》,规定格式条款负面清单、必备条款指引及法律责任内容,明确合同中不得规定排除消费者退款权利、限制消费者转让权利、单方变更合同、免除自身法定义务等条款。
10月24日,市场监管部门回复已开展专项整治,对案涉企业合同条款进行整改,目前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且同步推动区域内20余家健身连锁门店统一规范合同文本,实现“整改一家、带动一片”的治理效果。
下一步,沈河区检察院将持续坚守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定位,不断深化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聚焦预付式消费等民生领域的公益损害问题,以更实举措回应群众关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都能清晰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刘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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