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男子以1,000元行贿一名银行客户服务经理,图获对方协助赎回其单位信讬基金。被告今日(7月31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锺嵩,60岁,今日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裁判官水佳丽将案件押后至8月21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感化官报告。被告获准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1年1月22日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位于上水的一间分行,以赎回他在该银行所持有的单位信讬基金,获该分行一名客户服务经理接待。
该客户服务经理要求被告按照该银行指引,出示其香港身份证或护照以核实身分。被告并没有带备有关证件,遂向对方提供1,000元,以协助赎回他所持有的单位信讬基金。该客户服务经理拒绝被告提供的贿款,并向汇丰银行报告事件。
汇丰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陈永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黎焯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