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为了统筹跨市域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镇江等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市域运行的轨道交通,其列车车厢内部的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管理,适用本决定。
二跨市域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执法管理,应当遵循协调统一联动共治依法管理安全运营的原则。
三本市人民政府会同南京都市圈相关城市人民政府联合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市域轨道交通运营和执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信息共享执法协同跨市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等工作,推动区域共同治理。
四本市人民政府与跨市域轨道交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本决定授权,行使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运营安全设施容貌环境卫生乘车秩序等相应管理权限,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五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列车车厢。
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相关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依法确定后予以公告,并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
六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列车车厢内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三)阻碍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四)其他损害轨道交通列车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三)堆放杂物;
(四)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五)乞讨卖艺躺卧捡拾废旧物品;
(六)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七)使用燃油燃气类以及体积或者重量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轮椅车等代步车;
(八)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
(九)携带活禽和猫狗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
(十)使用滑轮鞋滑板等;
(十一)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列车车厢内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八违反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决定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十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等其他活动,以及车站隧道轨道等非列车车厢区域内的活动,其监督管理适用《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
十一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