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的通知

2015-11-01 来源:互联网 热度:2807℃

国税函[2003]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已经结束。这次考试的总体情况基本正常,达到了促进广大税务干部学法知法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主要目的;考试结果也达到了预期效果(达到60分以上者占参考人员总数的97%)。为保证下一步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AB类考试结果(软盘)发送给你们,请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单位,分别清分核对AB类考试人员名单。

二对于执法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税务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根据《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要求,按照95%的合格率从高分到低分的次序在该县(市区)局A类未合格人员中确定“视同合格”人员名单,并上报总局审核;B类人员不作调整。

三统计上报下列人员名单:

(一)未参加考试的市(地州)县(市)局局长和省级局(含副省级城市局)市(地州)级局直辖分局局长;

(二)申请免试未参加考试的年龄在45周岁(至2002年8月30日止)以上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四本次执法资格考试成绩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不准下传和公布考试具体分数,不得利用考试成绩进行考核评比,不得将考试成绩作为机关人员分流下岗的依据或理由。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考试未合格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具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他们参加下次执法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所属单位(含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当上报的事项按附件表格式样以县(市区)税务局为基本单位进行分类统计,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集中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一式三份)。经确认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颁发《执法资格合格证书》。

联系电话:010-63417432/63417452李平

010-63417606/63417674张学瑞

附件:分类统计报表式样(附表1-4)(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