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督促起诉专项工作中,发现该县七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锦屏县环境保护局虽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规定,先后两次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排污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并要求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但县环境保护局既不予以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以及贵州省关于环境保护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