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12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对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2月24日至25日,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经理王井奎临时设置直径20厘米铁质排放管,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该公司污水处理厂南侧排入苏北堤河,排放量2000余吨,污染了周边环境。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于2月25日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水样监测,数据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180mg/L、氨氮为28.2mg/L、总磷为1.60mg/L,比《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B2008)标准分别超标12.1倍、2.5倍、1倍。3月12日,铜山区环境保护局作出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8月26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经专家评估,确定此次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20.7万元。
徐州市检察机关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告知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污染环境者承担民事责任。该三家社会组织收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分别作出复函,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规定,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