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养几头猪吗,怎么就摊上事了?”福建省泉州市永春东平镇村民李某佑一脸的疑惑。让他更感到疑惑的是,到法院告他的不是他的邻居,也不是其他村民,而是永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近日,这起福建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以李某佑自行停止环境污染了结。
李某佑和许多同村村民一样,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在当地太平村的巷头地带违章搭建猪圈养殖生猪,生猪存栏量最多时有上百头。养殖场的污水直接排入桃溪流域,对周边环境卫生及桃溪水域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政府部门多次责令养殖户限期搬迁,大部分养殖户已陆续自行搬迁,但李某佑拒不搬迁。
今年1月1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4月9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法院提起生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佑立即将养殖场搬离,并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永春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立即与东平镇司法所、永春县环保局干部到现场进行勘查,并由环境监测站当场抽取污水进行检验。经检验,李某佑的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考虑到养殖场是李某佑的重要家庭经济来源,直接宣判执行会影响李某佑一家的生计,法官从污染环境危害、有关法律规定等方面多次对李某佑晓以利害,动员他自行搬迁。经多次做思想工作,李某佑终于同意于5月7日关闭该养殖场,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损害,并且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法官再次到现场实地走访,发现李某佑已经依约搬迁了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