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院受理全国首例跨省废弃物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

2016-08-27 来源:中国青年网 热度:2321℃

今年6月19日,贵州省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境内非法转运倾倒汞触媒危险废物39吨,并滞留了2个月。8月25日下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鑫汞业有限公司等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的受理情况。

据介绍,该案是首例由河南省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国第一起涉及固体废弃物的跨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称,6月17日,被告铜仁市铜鑫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汞业公司)和被告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化工公司)将东兴化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交付给被告毛艳强,由毛艳强驾驶豫AV5910汽车运住贵州省铜仁市铜鑫公司所在地。6月19日,毛艳强(跟车人范林业)驾驶车辆行经洛阳市洛宁县底张乡大阳村时,将装载的39.05吨危险废物卸载至洛阳碧水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院内,而且没有进行任何防护措施,其中部分包装袋严重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该危险废物汞触媒对环境有严重危害,会对地表、水、土壤、大气、饮用水等造成污染,堆放地点临近河流,加之近期雨水天气较多,对周边的环境污染造成了严重威胁。

诉状称,豫AV5910号汽车只是普通货运汽车,不是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专用车辆,司机毛艳强也无相应的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

原告认为,各被告的行为均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而且造成污染周边环境,威胁周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各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危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全部民事责任。

洛阳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关若泰介绍说,根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限于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此案中,原告河南省社会责任中心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而且在章程中明确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定为工作宗旨,5年多来也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是符合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的。

8月19日,洛阳市中院受理此案。

本案受理后,原告于8月19日向洛阳中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告铜鑫汞业先行采取措施,将其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消除其非法倾倒现场的环境污染风险,对受损环境恢复原状并裁定所有被告先行支付已发生的经济损失30万元和即将发生的安全防护、看护费等实际费用,合计暂定50万元。

收到申请后,洛阳中院组成合议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部分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于8月19日裁定铜鑫汞业公司立即将其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危险废物依法安全转移。

8月20日,法院工作人员赶赴洛宁县向正在处置相关事宜的被告铜鑫汞业公司负责人送达了起诉状、举证时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先予执行裁定书,并告知了洛宁县环保部门。

当天中午12时30分,铜鑫汞业公司对非法倾倒在碧水源公司院内的废弃物进行装车,至当晚10时装载完毕。8月21日,装载该废弃物的车辆起运并于当晚21时30分驶离河南。从固体废物装车、起运到安全驶离河南,洛阳中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执行。

“该起案件的受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对于今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陈晓景认为,案件受理过程中所体现的适度发挥职权、注重事先预防、提倡恢复性司法、实行多元共治等理念以及先予执行、多方联动等措施,更是对今后做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查、探索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的审判机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目前,尽管涉案废弃物已被拉走,污染环境的重大风险予以排除,但环境的修复以及防护、看护费用的追讨等诸多工作仍需进行。下一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修复制度,责令其恢复原状,确保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