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了三起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信息,分别为: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泰州市检察院今天对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4年7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2013年,南通丰越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因其存储罐容量有限,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酸液无处存放,遂以用象征性价格“出售”同时以远超售价进行补贴的方式,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南通恒铭化工有限公司。2013年下半年,恒铭公司共从丰越公司运走酸液2800余吨。为处置掉上述废酸,恒铭公司同样以用象征性价格“出售”同时以远超售价进行补贴的方式,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和处置能力的“买受人”,而“买受人”从恒铭公司租用的码头运走酸液2400余吨,并将其中2300余吨非法排入河道中。丰越公司、恒铭公司及相关人员因污染环境罪被姜堰区法院一审判决承担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经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认定,丰越公司副产酸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属于被抛弃的废弃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6000余万元。姜堰区人民检察院遂根据有关管辖规定,将该线索移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检察院今天对张玉山、邝达尧污染环境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5年10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从化区鳌头镇中塘村大石古水塘的实际承包人张玉山、经营管理者邝达尧等人从2012年11月开始,在没有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和其他相关证照的情况下,有偿允许他人向涉案水塘大量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造成水体及周边空气严重污染。当地城管部门多次向张玉山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向涉案水塘倾倒垃圾并限期清除已倾倒的垃圾,但张玉山、邝达尧仅清理了表面漂浮垃圾,大量沉底垃圾没有清理即被覆上泥土,塘水仍呈乌黑色并散发恶臭。经从化区环保局检测,水塘中水体的氨氮值和化学需氧量、周边空气中臭气浓度等严重超标。经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评估,污染期间地表水生态环境的损害数额为120万元。2015年11月2日,从化区检察院遂将该线索移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今天对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3年3、4月间,吴某等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等地占用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在内的林地开采石料。郧阳区林业局对吴某等人分别作出限期恢复山林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吴某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郧阳区林业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2015年12月12日,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但郧阳区林业局逾期未回复,也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