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罗莎莎 通讯员汪云 吕长城 作为全国第六大、江苏第三大淡水湖,高邮湖水面宽广,环境优美,生物资源丰富,水域内一些非法捕捞行为也屡禁不止。11月28日上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开庭审理了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名被告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庭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请求判令高某某等人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期间,法庭对屡禁不绝的电捕鱼行为会对当地资源环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了专业解读,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由于案件重大,南京环资法庭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理。省、市人大代表,农业农村部长江办、黄河流域以南二十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现场旁听庭审。
庭审查明,2019年1至2月,高某某、谈某某等人在明知高宝邵伯湖为禁渔期的情况下,商议在午夜时分驾驶3艘快艇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采用30米长的拉网实施“电捕鱼”8次,先后共10人参与策划、开闸、电捕、贩卖过程,分工明确,合计捕获鲤鱼、鲫鱼等渔获物13140余斤。据快艇GPS轨迹路线图显示,该团队多次进入高邮湖、邵伯湖内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中有10余种不同鱼类,高邮湖、邵伯湖渔业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
庭审围绕“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数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谢松光作为检察机关申请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告律师发问,回应法庭提问。
“‘电捕鱼’ 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该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也会因电击致使生理功能不同程度损伤,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谢松光出庭作证时说。
谢松光认为,“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在电击下致死率极高;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会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
据悉,该“电捕鱼”团伙多次出入的区域包括高邮湖大银鱼湖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高邮湖河蚬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邵伯湖国家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该团伙的电捕行为对这些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庭审中,检察机关还借助多媒体证据展示系统在现场全方位立体化呈现“电捕鱼”方式的恶劣性以及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
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当庭作出判决。判决高某某等10人就其非法捕捞、买卖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破坏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高某某等8名共同实施非法电捕者,在其各自参与非法捕捞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无明确证据证明李某某系明知高某某等人采用电捕方式非法捕捞,判决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的李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6.61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非法收购,判决收购者王某某对直接渔业资源损失3.95万元与非法捕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判决赔偿的金额合计157万余元,赔偿款项将在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