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提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

2021-07-09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64℃

卢志坚 王晴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办理的“大盐湖水”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前,该院对此案被告谢某某等人诉请判令赔偿7000余万元等诉求,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目前,该案正在强制执行中。

2017年2月,山东单县的谢某某等人在常州经济开发区开了一家销售保健品的实体店,他们宣称店里的“大盐湖水”只需每日滴两三滴在汤里、饭里就包治百病,一时间该产品供不应求,购买的大多是老年人。

2018年8月,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对该门市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大盐湖水”很可能是假药,门市部随即被查封停业。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在某小区地下室一举捣毁制作假药的黑作坊,谢某某等人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

据谢某某等人交代,其在未取得食品药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大盐湖水半成品及原料,组织工人勾兑销售,同时编印产品说明书、宣传手册,宣称该产品对人体高血压、心脏病、肿瘤等多种疾病有疗效。经专家鉴定,涉案产品不具备其宣传功效,如长期高浓度服用还会导致多种疾病。部分消费者也反映在服用“大盐湖水”后出现腹泻、出虚汗、胃疼等不良反应。

2018年12月,谢某某等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移送至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陈洪星察觉到该案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线索,遂将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次日,该院启动“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同步审查”机制,第三检察部副主任邱萍提前介入审查该案,发现这起刑民交叉案件如果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足以全面保障所有消费者权益,也不足以惩罚侵权者。她立即向常州市检察院请示。

“该案销售金额特别巨大,涉案被害人达300余人,且还遗漏了大量未报案的消费者,符合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法定情形,所以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大多数消费者主张权利。”常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利国经初步审查后,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他的建议得到了该院领导的支持。2019年7月,常州市检察院对谢某某等涉嫌危害食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

2019年1月,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将谢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诉至法院。2020年5月,法院一审认定谢某某生产销售假药600余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被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检察机关调整思路,按照民事案件证据范围和证明标准全面审查该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最终,检察机关在核查1500余条消费者消费记录、300余份顾客消费登记表、外销记录本等书证、电子证据后,认定谢某某等人销售“大盐湖水”8万余瓶,销售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同时,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消费金额的3倍。

针对赔偿款执行到位后的存放和管理问题,2019年12月18日,常州市检察院与法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了磋商、研究,会签了《常州市消费维权公益诉讼退赔款项管理办法(试行)》,在常州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设置公共账户,规范管理和使用赔偿款。

2019年12月25日,常州市检察院就该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谢某某等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销售总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000余万元。起诉后,同步建议法院保全财产,保障后续案件执行,确保消费者能获得实际赔偿。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