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取消见义勇为申报时限

2015-10-11 来源:法制网 热度:2006℃

在今年宁夏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常洪斌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修改〈宁夏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的议案》,议案提出《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规定有明显不足。有的行为从现在结果看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就因为该条款“两年”限制,造成无法申报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日前,日前,由宁夏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内司工委联合组成的立法调研组经过调研,建议暂不修订《条例》的相关条款。

代表在议案举例,银川市 金凤区居民祁光瑞1997年5月在抓小偷时受伤,1998年6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1999年2月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后祁光瑞不服,诉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祁光瑞依然不服,分别向原郊区检察院、银川市检察院,原郊区法院纪检部门、银川市纪检部门进行申诉,此案件先后经两级终审、两级行政复议、两级法院纪检调查等程序,时间已远远超过了两年。由于本人一直在申诉,案件没有定性,所以无法提出申报“见义勇为”。2014年9月,金凤区公安局为此向金凤区综治委上报了《关于申报祁光瑞同志见义勇为光荣称号的请示》。对于此事金凤区综治委2014年9月24日答复称:依据《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此该行为已过申报期限,不予认定。

 代表同时指出,根据以上并查阅全国省、市相关法规条文有关情况,该条款“时效性”问题具有普遍性,但也有三分之一省(直辖市)没有举荐、申报见义勇为行为的时效要求,其中北京市2014年6月对此进行修改,取消了时限限制。对此代表提请宁夏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特殊情况不超过二年。”取消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的时限限制。

对于代表的议案,宁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此议案由内司委和内司工委联合办理,为此,两部门组成立法调研组,于日前赴云南、广西进行了调研, 调研组综合全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立法的经验和在云南、广西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条例》的相关内容在修订时,综合宁夏实际情况,考虑到一是促进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及时得到确认,便于表彰;二是避免事过境迁,证据灭失,不利于确认;三是设定法律时效有利于防止不必要的申诉、上访纠纷的发生。同时,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规定申报人或举荐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报重新确认一次。

同时, 《条例》中规定的申请时限是符合宁夏实际。一是由于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比较稀缺,为了把资金用到恰到好处,同时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及时得到确认、表彰,设定申请时限是必要的。目前还存在部分被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资金未落实到位。二是由于宁夏没有见义勇为行为专门审核认定组织机构,业务人员基本都是兼职。对取证比较困难,两年后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身体伤害鉴定专业人员的配备严重不足,确认有很大的困难。三是全国三分之二省、市、区都设定见义勇为行为申请时限,宁夏时效时间设置是相对比较长的。因此,调研组认为目前还不宜修改《条例》中的见义勇为申请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