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纪条例细化“搞封建迷信”处罚措施

2016-01-06 来源:新京报 热度:1841℃

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一个显著特点,是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迷信活动作出明确的纪律处罚规定。而在2015年底,中央纪委通报党员干部“长期搞迷信活动”,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白雪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党员意识淡漠,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被立案审查。

对不明真相参加人员可免予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5年10月12日审议通过,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新修订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党员干部“搞封建迷信”分为组织迷信活动和参加迷信活动两种情形:

第一类情形“组织迷信活动”的性质,显然严重得多,其处罚有两种: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类情形“参加迷信活动”,其处罚分为四种:一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二是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是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是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划出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与2003年版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对党员干部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处罚规定发生两点变化:第一,在形式上,作为单独的条款列出。而在2003年版条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是作为“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一项内容提出来的,在形式上没有成为单独条款;第二,处罚更加细化,区别对待。新修订条例将“搞封建迷信”区分为组织迷信活动和参加迷信活动两种情形,每一类情形,分别对应不同处罚。“这些变化,其实质是划出了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红线。”庄德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