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孙榕华 陈海燕 日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原告某达机电公司(以下简称“某达公司”)与被告某威电机公司(以下简称“某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某威公司未经某达公司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犯某达公司商标专用权,判令某威公司停止侵害某达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及包装,停止在涉案侵权商品和包装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并赔偿某达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
据了解,某达公司于2006年12月14日通过转让的方式取得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公司原有的“SU***”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为第7类,包括电流发电机,发动机,电动发电机组,泵等。后经福州海关告知,某威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申报出口的230台拟运抵尼日利亚所使用“ECSU***”标识的汽油发电机组涉嫌侵犯某达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2018年1月22日,福州海关对某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某威公司的行为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并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罚款人民币4700元。2018年10月12日,某达公司对某威公司提起诉讼,马尾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某达公司与某威公司均已服判息诉。
近几年,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一些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侵害他人商标权益,最终只会自食恶果,只有尊重知识产权,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创造力,才能谋发展、增效益。同时,马尾法院提醒那些商标权益正在遭受侵犯的企业,切记不能放任不管,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在必要时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自身遭受的损失降到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