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马超 王志堂
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阳城县民政局申请撤销王某监护权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据悉,该案是晋城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
该案中,当事人郭某某系王某与郭某之子,现年7周岁,有言语及智力残疾,疑似自闭症。2014年,王某与郭某分居,郭某某随父亲郭某生活。2018年1月,郭某因煤气中毒死亡。此后,郭某某一直由其三个姑母轮流抚养。后三个姑母无力抚养,要求王某履行抚养义务,而王某却自称身患疾病,在外就医,无经济来源,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郭某某随时可能处于生活无着的危困状态。
了解这一情况后,阳城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未检和民行部门的检察官成立了联合办案组,正式启动了郭某某监护权的“维权行动”。办案组检察官克服种种困难,多次与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磋商。
因郭某某母亲王某长期患病住院,无法到达现场接受询问,检察官通过耐心疏导,释法说理,在征得王某同意后,积极采取微信聊天等方式固定证据,了解到王某的现实状况。
之后,该院立即向县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县民政局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王某监护权的申请。
2020年3月,县民政局依法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支持起诉,并派员出席法庭。
2020年4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了王某对郭某某的监护权,并指定阳城县民政局为郭某某的监护人。
目前,县民政局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协商解决郭某某的生活和学习等具体问题,并争取早日落到实处。
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我国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件,本案中,监护人实际不愿、不能行使监护权。经检察机关、法院、民政部门等充分履行职责,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有效衔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更好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