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整形留下疤痕医院承担三倍赔偿

2020-06-10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39℃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祝诗偲 余玲

袁某系某公司签约艺人,从事线上主播和线下演艺工作。2017年12月,袁某在网上看到某美容医院广告后,至该医院咨询,并在工作人员推荐下进行了胸部、面部、大腿三处整形美容手术。手术后,袁某大腿出现了大于10平方厘米的疤痕,疤痕部位突起且与周边肤色有差异。

为此,袁某将美容医院告上法院,主张手术时安排的医师不具有美容医师资质,美容医院广告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造成其手术失败,形象受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美容医院返还其整形美容费用并承担3倍赔偿金、赔偿其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损失、交通费、住宿费。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与美容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关系,其合同目的是通过手术使外貌更加美丽,其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应当受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同时,美容医院安排的主诊医师未办理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手续,不具有美容医师资质,在其网站上的宣传广告虚构事实,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具有主观欺诈的故意。袁某腿上的疤痕与美容医院的手术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美容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退还医疗费用并承担消费价格3倍的赔偿。

此外,袁某主张因腿部疤痕导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证据不足,其主张的该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袁某确因手术需要往返福州,产生必要的费用,法院对交通费、住宿费酌情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美容医院返还袁某整形美容医疗费用38000元,并承担3倍赔偿金114000元,合计152000元;赔偿袁某交通费、住宿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