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 通讯员祝诗偲 余玲
2018年9月,谢某某花费15000元在某医疗美容诊所进行隆鼻综合手术。当天,美容诊所从谢某某耳朵处取下耳软骨进行了隆鼻手术。术后几天,谢某某发现鼻梁异位,还发现美容诊所在未征得其同意下擅自做了鼻基底手术,且手术同样失败。
2018年11月,双方私下达成协议,签订调解协议书,美容诊所承认谢某某鼻子异位,同意进行再手术治疗,并承担全部费用。但协议签订后,美容诊所并未履行协议,谢某某沟通多次未果,于2019年10月诉至鼓楼法院,诉请判令美容诊所退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45000元。
鼓楼法院多元化解综合协作中心特邀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规程,出现诊疗过错,导致整容失败,被告则表示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额。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调解员向双方详细分析了案情,指出被告存在较大的医疗过错,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围绕赔偿方案、后续治疗措施等方面组织双方多轮协商,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美容诊所赔付谢某某误工费、医药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万元,谢某某表示满意,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