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2018年5月1日,文昌市抱罗镇“文昌抱罗某梅榨油厂”负责人陈某梅,对农户运来榨油厂榨油的80公斤花生果没有进行筛选,未剔除发霉花生粒,直接榨出花生油40kg,后以36元/kg价格在市场上销售出去15kg。
无独有偶,2018年5月14日、15日,韩某利、廖某波也是以相同方法违规榨油并销售。随后,3人的榨油厂被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陈某梅等3人生产的花生油不符合卫生标准。
为此,文昌市检察院向文昌市法院依法起诉3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的3名被告人,文昌市法院一审依法对3人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禁止3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文昌市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管理方面的薄弱问题,将该线索通报给文昌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和乡镇检察室。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文昌市检察院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出健全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同时,利用“法治进校园”宣讲和食品安全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检查活动,对校园周边的超市、小卖部等进行检查。
文昌市是闻名遐迩的“椰子之乡”,椰子食品产业链完善,自制花生油、椰油颇受欢迎,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文昌市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