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剑指食药安全

2019-07-31 来源:法制网 热度:882℃

本报记者 张维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将销售假减肥药的李某、刘某起诉至杭州互联网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打假公益诉讼,获得舆论广泛关注。

消费维权始终是一个热门话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了非常多的公益诉讼,壮大了过去由消费者和权利人、一些社会力量及行政机关构成的打假队伍,对于制假售假者而言是一记重拳。”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在食药领域欺诈行为多发,消费者权益屡受侵害的现实背景下,由检察机关及时承担公益诉讼职能,无疑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助推形成“天下无假”的消费市场环境。

消费领域维权多艰 消协打假难有作为

直接面向假货的消费者,往往很难实现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受到欺诈和虚假宣传侵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假一赔三”乃至“假一赔十”。但在现实中,这种纸上权利很难兑换成看得见的真金白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及检察机关走上打假前沿之前,活跃在打假舞台上的多是职业打假人,他们也是真正能够通过打假而变现的群体。但其中大多数并非真正关心产品质量安全,主要还是盯着广告语、标签等虚假宣传的问题。

显然,依靠他们并不能完全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更别说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代言。在社会评价发生转向的同时,司法评价也开始对职业打假人予以警惕。最高人民法院在“181号函”中提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公益诉讼被提上议事日程。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次修法的主要成就包括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

然而,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5年里,被赋予公益诉讼重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却依然施展不开手脚。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披露的资料显示,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及以上消协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后,全国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仅14例。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消协组织一般会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提出诉讼,不过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例显示,仍有不少地方消协组织接到检察建议后并未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分析称,消协的人力、财力资源有限,而公益诉讼需要调查证据、雇佣律师等,实施起来难度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业内人士呼吁制度层面应赋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机关予以协助调查、取证相关案件的权力,促进消协组织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检察机关积极亮剑 依法维护公共利益

曾经站在幕后鼓励消协等单位参与相关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逐渐走向前台。

自2017年7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生效后,检察机关被正式授权开展公益诉讼。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作为线索摸排工作的重点。

通知强调,经过诉前程序,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不提起诉讼的,食药监、质检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状态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提起诉讼。对于食药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增加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据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秘书长朱崇坤介绍,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加入到打假队伍中,担当了法律守护人和公益代表人的双重角色。“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参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同时还履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行使民事公诉和行政公诉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填补法律对公共利益保护的盲区。”

2018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起诉罗某、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打假公益诉讼。

据了解,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罗某、卢某通过网店销售苦瓜清脂系列、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保健品及神农风骨草保健品。部分消费者反映,在购买上述保健品服用后出现肚子疼、拉肚子、口干、厌食等不良反应,怀疑罗某、卢某所销售商品不是正规厂家生产。

2016年6月,在北京市开展的“净网行动”中,阿里巴巴打假特战队发现罗某夫妻售假线索后主动推送给警方。通过双方共同研判分析,2016年9月1日,两名犯罪嫌疑人落网。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罗某、卢某所销售的上述保健品中,含有酚酞、双氯芬酸钠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随后检方对罗某、卢某提起公诉。2017年6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卢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事情到此并未画上句号。在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北京市检四分院又对罗某、卢某提起公益诉讼,其目的是“妥善处理散落在消费者手里的涉案保健品”。

北京市检四分院请求法院判决罗某、卢某停止销售涉案有毒有害食品,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及消除危险。法院最终判令两人停止销售案涉有毒有害产品,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各方携手形成合力 挤压制假售假空间

近日,公益诉讼再次在食药安全领域“亮剑”,成就了又一个第一次,即全国首例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打假公益诉讼。

7月17日,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李某、刘某网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违法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在全国性的媒体或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方称,自2016年9月起,李某在家中开始卖特效减肥食品,通过购买三无减肥胶囊,然后伙同被告刘某私自灌装并加贴标签、随意标识用法用量,在网上向消费者出售。为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李某等人特别注明这款减肥胶囊具有强效瘦身瘦大腿瘦肚子、纯中药、无副作用等特点,但事实上这些内容均为虚构。经鉴定,现场扣押的涉案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不仅无法达到减肥效果,对人体还具有严重的副作用。在销售过程中,李某还广泛宣传“诚招微信代理”,发展下线。截至2018年1月,累计销售减肥胶囊550余瓶,共计金额5.6万元。

在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被告提起公诉后,拱墅区检察院又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随着网上购物的日益普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渠道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受众更广。普通消费者仅从寥寥数句广告语和几张修饰过的宣传图中,有时确实难辨真假,有些消费者甚至在货到手后依旧无从判断。”承办检察官介绍说,被告利用互联网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以及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的规定,危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此,邱宝昌认为,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通过公安立案获得相关线索,及时发现问题并提起诉讼;有公权力作保障,在调查力量和认定事实等方面都具有显著优势;在法律依据充分、事实认定清楚的基础上,由他们提起的公益诉讼一般都能得到法院认同。

作为两起案件中协助警方与检方调查的阿里巴巴集团来说,更是深有感触。“我们为检方对售假者提起公益诉讼点赞,希望这种做法能够成为未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商品的新模式。”在阿里巴巴集团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看来,在互联网的治理格局当中,平台自治、公权力行使、权利人消费者私力救济并存,这是我国在网络时代推动形成适应中国社会发展需求的治理体系的表现。

郑俊芳认为,多年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的决心和取得的成果有目共睹,执法机关、社会各界和平台企业都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治理假货。打假虽难,但只要各方务实行动,必将进一步挤压制假售假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