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衍生作品停止生产赔偿损失

2020-07-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52℃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宅熊NONO”美术作品的作者为林宁,作品完成日期为2007年8月23日,2008年8月26日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2013年8月29日,林宁与上海乐竹公司签订美术作品著作权转让合同,将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偿转让给上海乐竹公司,转让期限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到期为止。

2018年3月1日,上海乐竹公司及林宁作出关于涉案作品衍生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声明,林宁基于涉案美术作品创作的全部衍生作品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归属上海乐竹公司。

2018年3月28日,上海乐竹公司的员工在河北明尚德公司官网上发现,该公司在天猫、淘宝、阿里巴巴、京东的旗舰店有绘有“宅熊NONO”美术形象的牛奶杯在售,单价在13元至29.9元不等,并固定了相关证据。随后,上海乐竹公司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河北明尚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销毁库存;赔偿上海乐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宅熊NON0”的作者为林宁,林宁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其与上海乐竹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上海乐竹公司受让取得涉案作品及衍生美术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有权对侵犯涉案作品及衍生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系本案的适格原告。

河北明尚德公司未经上海乐竹公司许可在其生产的玻璃牛奶杯产品上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的衍生作品,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涉案作品衍生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河北明尚德公司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酌定河北明尚德公司赔偿上海乐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法官提醒,本案原告通过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获得了著作权中的相关财产权,任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