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8年12月3日起在河北省承德市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员。2020年2月24日,李女士接到其被公司解雇的电话通知,这使本就不富裕的李女士一家雪上加霜。为此,李女士求助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据了解,李女士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7日放假返回山西,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虽多次提出复工要求,但公司一直以她是外地人为由拒绝,并且没有发放在此期间工资。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类似案例,建议李女士通过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等带薪假或者在家通过网络办公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诉讼,但要注意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所需要的资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法律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例。李女士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复工,公司无故停发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选自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