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8月14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朱国亮 卢巧萍 今天,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系2020年4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实施后,南昌地区首例按照统一标准审理的民事案件,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原告获赔52.7万。
今年5月10日21时04分许,邓某驾驶无号牌“小刀”牌二轮电动车由东向南行驶至南昌县莲塘镇迎宾大道与莲安北路口南端人行横道线中段附近,停留约十秒后继续向西南方向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苏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南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苏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疏于观察路面通行情况,未确保安全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方面原因;当事人邓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确保安全,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双方的过错作用相当。
由于在死亡赔偿金标准适用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2020年6月29日,死者邓某父亲到南昌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1375.71元。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体现了对生命健康的尊重。”本案承办法官朱国亮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后,减轻了原告举证的诉累,化解了原、被告之间最大的争议焦点,此类案件更容易调解结案了。”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根据统计,在江西省,同样的人身损害,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的金额最高差距可达2.3倍,由于赔偿标准不统一导致的争论不断。
据了解,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也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对于江西省居民而言,不会再因为城乡户籍身份的差异而导致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同,赔偿标准城乡差异在江西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