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郭静
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家住重庆市巴南区的贾某等10余名业主便将重庆某建设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今年2月,巴南法院受理后,开发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均是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发生纠纷应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巴南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十余起案件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案件中,业主与重庆某建设公司之间虽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明文约定发生纠纷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开发商也未举示证据对相关约定加以证明。为此,针对被告开发商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巴南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然而,在收到裁定后,开发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接到上诉状后,承办法官与该开发商联系,向其释明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理周期,干扰诉讼的进程,如构成滥用则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最终开发商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