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高手”炒股到底靠不靠谱

2020-09-02 来源:法制网 热度:97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黄宇谦

陈某和李某通过微信认识,因对股票交易有相同的兴趣和操作经历,成为志趣相投的朋友。李某对陈某宣称其是从事职业炒股的,向陈某展示了炒股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2019年5月,双方签订了《股票操盘委托协议书》,约定李某为陈某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投资操盘管理。陈某出本金100万元,委托期限一年。账户资金在扣除本金及本金财务成本10%后,还有盈余时,则按照盈余金额的20%为李某分配收益,盈余金额的80%归陈某所有。委托期限内如每月委托账户内的资金金额亏损超过初始本金总额的10%时,李某必须采取止损措施(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出售亏损股票等),以保证亏损金额不得超过初始本金总额的10%;若亏损金额超过初始本金总额的10%时,则应由李某对超过亏损本金总额10%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只对初始本金的10%承担亏损风险。

此后,陈某就将存有100万元资金的股票账号交由李某操作了,由于股市变化莫测,不久便出现亏损,陈某发现亏损以后,在2019年6月27日就果断地停止委托李某继续管理。但即使这样,截止2019年6月27日,股市交易账户上的剩余资金仅为423943.91元,其仍持有的股票当日参考市值为192920元,共计616863.91元,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账户亏损额就已经高达383136.09元。

陈某感到后悔不已,找到李某要求其赔偿亏损。但此时,李某拒不露面,无法取得联系,一怒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李某起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赔偿损失人民币29313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签订的《股票操盘委托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作为委托理财合同的受托人,李某应当忠于陈某的委托,运用自身的经验和信息资源,尽力为委托人谋求资产增值。投资股市固然属于高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陈某亦认可本次委托操盘行为的亏损范围在初始本金的10%以内,作为出资方的委托人已经承受了与其相当的风险,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对亏损的金额进行分担。

截止2019年6月27日,原告的股票交易账户亏损额为383136.09元,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关于10%的亏损额,故根据协议约定:若亏损金额超过初始本金总额的10%时,李某应当对超过亏损本金总额10%的部分即超过10万元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陈某承担的亏损总额为10万元,其余部分亏损损失应当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陈某委托炒股的亏损额为383136.09元-100万元*10%=283136.09元。

承办法官表示,委托炒股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而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很多,不少市民想到股市里去历练,由此市场上也产生了“委托炒股” “操盘手”这样的理财合作方式,他们通常宣传的手段是“保本理财” “亏损由操盘手承担”,但这样承诺是否靠谱?保本条款由于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就违背了基本的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属于无效条款,一旦发生亏损,损失将根据过错原则来进行承担。给普通股民造成不少的财产损失。

而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股票操盘手委托协议书》并没有关于“保本”的条款约定,根据合同约定,陈某负担初始本金10%以内的亏损,李某承担其余的亏损,这样的约定虽然属于有效,但是由于李某早已不知所踪,陈某损失亦难以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