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刘金丽 赵红媚
2017年11月27日,家住重庆市北碚区的张某与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作地点在北碚区,从事会计工作,并载明:因甲方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乙方同意甲方可将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2019年10月11日,某电器有限公司在没有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通知张某工作岗位调整为综合专员,工作地点调整至江北区观音桥商圈,并要求张某于10月15日前往新岗位报到。
据了解,该公司在北碚至观音桥区间没有安排交通车,乘坐轻轨从北碚区至观音桥商圈大概需要一个小时,而张某的薪资结构未包括交通补贴。因此,张某以公司未经双方协商擅自调岗为由向公司提出异议,且未到新岗位报到。随即,公司作出通报,以张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雇张某。
2019年10月14日,张某以公司单方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及岗位,降低工资标准为由,向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随后,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与张某于2019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1.36万元。某电器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原告的单方调岗权利进行了约定,但原告变更岗位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才能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变更被告的工作地点实际降低了被告的工作报酬,增大了工作在途时间而减少了休息时间,严重影响了被告的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故被告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约定。最终,北碚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某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