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受伤赔付有约解除合同协议失效

2020-09-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4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陈立丽

2015年9月,黄某到某科技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9月,黄某上班期间踏空跌落致伤,诊断为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经黄某申请,人社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2018年5月,黄某与公司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约定除工伤基金赔付外,公司再赔付黄某工伤基金未赔付部分、住院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双方还约定,协议签订之后,黄某就此次工伤事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提出任何请求。随后,黄某收到赔偿款。

2019年2月,黄某住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左脚内固定物。经鉴定,黄某为伤残八级。双方因二次住院费用产生分歧,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赔偿。

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实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关系后法律赋予的各项请求权利,故判决黄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黄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住院期间停薪留职工资和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阳中院。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宛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张治菊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但是签订了协议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在任何情形下都无需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本案中协议签订的事实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并由此产生新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对这些新出现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仍需依法解决,不受前述协议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