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支付到位民事侵权亦可获赔

2020-09-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7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红旗 通讯员陈立丽

2011年4月2日,河南某公司钻井队因吊装和运输需求,与物流公司签订了搬迁安全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安全义务。次日,物流公司安排了吊车及管理、安全监护人员。因任务重、时间紧,某公司抽调其他钻井队的9名人员到现场协助搬迁工作。在吊装过程中,因吊绳脱落,吊装物从板车上掉下,某公司的员工李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年4月6日,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起吊绳从吊点脱落造成起吊物落下,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吊车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吊车司机未制止多头指挥,双方的作业人员未落实安全作业操作规程,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2011年7月,南阳市人社部门对李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河南某公司向李某亲属支付了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金。2012年3月,李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流公司按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吊装作业中,被告物流公司使用的吊车保险片左右间隙过大而不能起到保险作用,其操作吊车的司机又随意听从其他指挥,使起吊绳从吊点脱落,造成起吊物落下,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80%的责任;作为现场指挥人员之一的李某,也存在对吊装过程的危险性认识不足、未按操作规程指挥现场作业等错误,应对该事故负2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物流公司赔偿李某亲属各项损失33万余元。

物流公司不服,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别。”南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郧钦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竞合。受害人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其应有的民事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