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戴睿狄 冯海鑫
2019年5月20日17时,在西城区真武庙路头条2号楼前,乔先生醉酒后坐卧在车行道内,经多人劝阻仍醉卧于道路中间长达两个小时。在此期间,王先生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其左侧车轮碾轧到乔先生身体,造成乔先生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王先生与乔先生为同等责任。经鉴定,乔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mg/100ml。
事后,乔先生亲属诉至西城法院,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乔先生作为成年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虽经多人劝阻,其从15时至17时仍长期醉卧于道路中间,导致自身长期处于危险状态,同时导致交通拥堵,乔先生上述行为主观上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放任自身处于危险状态,客观上影响了交通秩序,故乔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错。
关于司机王先生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虽然其答辩称事发时为傍晚,夕阳迎面照射,且有树阴影响视线,但事发时光线充足,且其他车辆注意到路面情况,进行了避让,如果王先生尽到了谨慎驾驶的义务,提前发现乔先生并采取制动措施,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法院认定,王先生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在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的情况下碾轧到路面躺卧行人,存在过错。
综合案情后,法院判决认定乔先生承担此次事故60%的责任,王先生承担40%的责任,判决王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乔先生亲属6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