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戴睿狄 冯海鑫
2019年6月6日22时,陈先生醉酒后从西城区月坛南桥主路公交车站下车后走上高架桥,爬上桥梁护栏后翻身坠落,郑先生恰好驾驶小轿车调头行驶,郑先生车前保险杠左侧底部与陈先生身体接触,造成陈先生当场死亡。经检测,事发时陈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7mg/100ml。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证明,认定陈先生醉酒后翻越桥梁护栏后坠桥,郑先生不存在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违法行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陈先生系高坠摔伤后又被小型轿车底盘挤压,共同导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事后,陈先生家人起诉至西城法院,要求郑先生及郑先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7万余元。经查,事故当天,郑先生未饮酒,其驾驶的车辆车况良好,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低于28.1KM/h。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醉酒后违规在北京市二环主路机动车道上行走并翻越护栏,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对此存在重大过错。陈先生从开始坠桥到与郑先生车辆接触仅有1秒钟的间隔,如此紧急情况下,难以苛责车辆驾驶人提前预见到桥上有人坠落并作出有效的避让行为,且郑先生看到陈先生坠落后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故郑先生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认定其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公司要承担无责赔偿。据此,法院判令由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1万元内对陈先生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提醒,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酒精作用下,行人出现交通违规行为的风险大大提高。实践中,交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时,饮酒并不能免除行人的注意义务,行人有交通违规行为在先的,均会被认定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