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杨青烨 赵青
重庆某贸易公司在向巴西出口通讯配件时,遭遇巴西买家拖欠支付货款。该公司随即向承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营业管理部提出理赔。理赔过程中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二审宣判,中信保重庆营业管理部被判赔付保险赔偿金七万余美元。
多年来,重庆某贸易公司一直向巴西买方出口网线、电脑连接线、同轴电缆、网络通讯配件等商品,双方采用滚动发货付款方式进行交易。2015年3月至5月间,该公司向巴西买方分多笔发出合计近50万美元的货物。发货期间,公司却接到巴西买方的邮件,告知买方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货款。邮件中,买方还承诺,将尽最大努力支付货款,希望能与中国卖方达成和解。货物已发,买方却身在地球另一边的巴西,卖方如何维权?
情急之下,重庆某贸易公司想起公司于2011年就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营业管理部签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并按期缴纳保费。该公司遂依合同约定向中信保重庆营管部发出《可能损失通知书》,表明买方拖欠货款,公司将积极追讨,如买方仍然拒付货款,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讨等。后巴西买方变卖资产,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重庆某贸易公司遂向中信保重庆营管部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重庆某贸易公司具有“知险后出运”情形等故拒绝赔付。重庆某贸易公司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中信保重庆营业管理部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73272.48美元。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诉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信保重庆营管部主张重庆某贸易公司“知险后出运”而免责,该条款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中的《投保人声明》部分约定的内容,仅在2011年签署时进行提示。以后每年双方仅仅是签署《续转批单》或者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续转保险单明细表》等较为简化的保险单形式,其中并没有《投保人声明》。即中信保重庆营管部未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在每次签订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在本案保险期间,重庆某贸易公司多次向巴西买方出口货物,双方之间存在持续性合同关系,争议发生后巴西买方也一直在积极想办法履行付款义务。在无证据显示巴西买方的资力及信用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重庆某贸易公司并不当然有权以巴西买方欠付货款为由而拒绝继续供货。因此,重庆某贸易公司不构成“知险后出运”。
据此,重庆一中院于近日依法作出前述判决。